如何认识和处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均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利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统筹安排一定时期内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从土地利用的广度看,两个规划是域和点的关系,前者是在域的范围内研究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和空间布局,侧重于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而城市规划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以上工作。这就是说城市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模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它包括农村用地,城镇用地在内。
从可操作性来看,县(市)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5万,各个乡(镇)用地规划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万,因此,对城区范围用地,仍属示意图性质,对城区作出详细程度的用地安排是城市详细程度规划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之一是确定城市规模的大小和空间布局的选择,当然,这也就必然要涉及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城市规划的协调问题,但须以法律形式,保证未来人口吃饭所需的基本农田不再被侵占。
从城市土地利用的研究来说,应对长远未来用地的扩展,作一些超前考虑,既要考虑城市发展的合理性和经济性,也要考虑农业用地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经过权衡,提高长远未来城区扩展用地的可能范围,以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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