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是什么?
(一)会内职权。如提出议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审议权等等。(二)会外职权。与原单位保持联系权、视察权等等。
(三)人身特别保护权。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非经特别程序,不得剥夺。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大会开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收容审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都必须在事后得到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
(四)代表特权。代表在执行代表职责时,国家和各有关地区、单位得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时间、物质上的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故阻拦、妨碍代表职权的行使和代表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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