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哪些内容?
首部。写明:
(1)法院名称(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涉外案件,各级法院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称)和文书名称(刑事判决书),应分行居中书写。
(2)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组成,即“(××××)×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5)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与被告人的关系)。
(6)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在“受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以下内容:“本.院于××××年××月××日作(××××)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二审后,于××××年××月××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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