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法律性质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包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的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之间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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