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是什么?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它们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但在具体的立法权限上,又有不同的分工和侧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上形式来行使国家立法权,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各个方面,有相当数量的委员成为专职代表。所以常务委员会这一机构能及时解决立法的需要,承担了大量的立法工作,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
税收法律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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