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拖期可以分为"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2012年11月20日竣工,并于1个月内交付给发包方使用,但是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工程拖期3个月,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2个月时,未经验收直接使用和占有了该工程,因此,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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