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格的原则和依据。
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1)根据国家统一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批准发布的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2)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3)标底应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或总概算(修正概算)价格以内。(4)标底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以及不可预见费、预算包干费、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等。采用固定价格的还应考虑工程的风险金等。(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6)招标人不得以各种原因任意压低标底价格。(7)工程标底价格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主要需依据:(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规定。(2)工程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包括合同条件中规定由工程承包方应承担义务而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补充文件和资料。在标底价格计算时,计算口径和取费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取费等的要求一致。(3)工程设计文件、图纸、技术说明及招标时的设计交底,按设计图纸确定的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相关基础资料。(4)国家、行业、地方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执行的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5)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等。(6)工程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现场环境和条件及反映相应情况的有关资料。(7)招标时的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要素价格信息,以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性调价文件的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时需要考虑( ) 等相关内容。
29.标底是招标人编制的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招标工程的标底按定额编制,反映行业最高水平。( )
2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由( )编制。
9. 标底是招标人编制的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招标工程的标底按定额编制,反映行业最高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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