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判断题]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了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的答案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了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承兑人、背书人。(  )

判断题
2021-07-17 17:58
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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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获承兑或付款,且在3天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
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称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保证责任。
以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是()
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能转让,其后手仍然转让的,则出票人,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
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能转让,其后手仍然转让的,则出票人,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 )。
追索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可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承兑人或出票人)清偿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行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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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了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承兑人、背书人。(  )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 )
背书人对后手有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背书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
银行汇票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而获得提单的当事人并不能因此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和()。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二传转让给了戊公司。
根琚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某背书人在作票据背书转让时,遗漏了()而票据转让依然有效。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时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有()。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票据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必须在票据背面()
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背书人不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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