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2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500件,每件不含税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5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乙企业于12月15日交付货款,甲企业实现收取的款项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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