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窑、建坟、建房能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具有什么法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l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窑、建房、建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件》第33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A省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并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切实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A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包括()。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