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1日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代购货单位垫付相关的运杂费3万元。甲公司为销售该批货物发生包装物押金1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则甲公司因销售该批商品确认的应收账款的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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