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1、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2、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和合作,互相协调,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衔接,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依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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