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嘉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对应的税额,也就是说,月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
工资薪金所得常用的筹划方式有:
(1)工资、薪金所得均匀筹划。对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从而减少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高档税率征税的部分。
(2)工资、薪金所得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可以提高每个人的消费满足程度,但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随着收入的提高,税收负担也会加重。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渐减少。而把向员工支付现金性工资转为为员工提供福利不但可以增加员工的满足程度,还可以减轻其税负。
(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200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该《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在两地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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