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写字楼取得收入1200万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金额为250万元,按国家规定支付购进土地登记的过户等相关费用3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10%计算,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0万元。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
一家银行驻深圳的分支机构向总部位于深圳的房地产集团发放贷款1笔、金额合计13亿元,用于位于武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B。在贷款发放前,并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由于集团采用“统借统还”的融资模式,母公司以一笔流动资金贷款缴纳了项目B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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