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应为A,B,C,D连续背书,若缺少B到C的背书,即称为()。
7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甲在该支票上签章。7月2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7月3日,C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租金,将该支票交付给D公司,但未在该支票上背书和签章。D公司因急需向E公司支付工程款,D公司便私刻了C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人名章和C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E公司为被背书人。E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7月8日,E公司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向D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6)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和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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