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更新的规定。
(1)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关于采伐方式的规定:第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第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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