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反倾销的程序规则。
(1)反倾销立案。反倾销立案可依据进口方境内受损害的产业提起申诉或由有关当局主动开始反倾销调查。如果进口方当局经审查决定立案,要发布立案公告,并通知利害各方。
(2)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方当局在一定期限内对指控的产品倾销、国内产业的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查证的过程。反倾销调查最长期间不超过18个月。
(3)反倾销行政裁决。进口方当局可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裁定,并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进口当局的裁决,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行政复审,进口方当局也可主动发起行政复审。
(4)反倾销司法审查。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裁决或行政复审不服的,可向进口方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反倾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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