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日本教师进修制度。
(1)日本法律规定,教师有进修的义务,主管单位有为教师提供进修机会的义务。 (2)日本文部省和各地方教委设有配套的教师进修机构和进修计划,大体分为三类:1自我进修和在校内进修2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进修3在大学的进修 (3)1989年,实行了“新教师研修制度”,规定新教师自被录用之日起的一年内,需要参加由计划的和时间性的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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