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一为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2)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部制定,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1904年1月21日)奏准颁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五月(1904年6月)奏准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与《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7月)奏准颁行,《破产律》由商部起草,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1905年5月)奏准颁行。《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交易行律草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起草,《破产律草案》宣统元年完成,《保险规则草案》于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拟订,宣统二年十一月(1911年1月)奏交资政院审议,《银行则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银行注册章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六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大小轮船公司给照章程》20条,邮传部订,宣统二年三月(1910年4月)奏准颁行,《运送章程》农工商部起草,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十二月奏准绳颁行。
(3)民律:主要着眼于对《大清律》的修订和《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民事立法的修订直到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公元1907年6月)才受到朝廷的重视,三点宗旨:“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广泛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用各国新制”以便与列强相交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和“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
(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提出制订简明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公元1907年12月14日)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宣统二年十月(公元1911年1月27日)相继编成;《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由清廷1906年12月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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