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甲企业于201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7000万元购入一幢建筑物用于对外出租,租期为3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3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2010年12月31日,该幢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为73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该幢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为75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该幢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为7600万元,2013年1月10日将该幢商品房对外出售,收到7800万元存入银行。
要求:
2008年1月1日甲银行向A公司发放一批贷款5000万元,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均为10%,期限为5年,利息按年收取,借款人到期偿还本金,2008年12月31日甲银行如期确认,并收到贷款利息。2009年12月31日,因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甲银行未能如期收到利息,并重新预计该笔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1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甲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但当期实际收到现金1000万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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