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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