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18条;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度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充实了我国约定财产制,采半封闭型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制度之间选择其一。夫妻财产制的这种结构,基本上能满足我国社会生活需要。
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夫妻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缔结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开始标志,婚姻成立之前男女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婚后依法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财产共同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和限制。婚姻法修正案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下列财产,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因其特殊贡献而获得的奖章等。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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