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人工程总承包商项目协调工作的内容,不包括总承包商与()的关系
我国某沿海城市某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形式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体总承包总价合同,其工程量清单某章节中包括如下内容:
(1)对安装玻璃幕墙工程之指定分包暂定造价RMB1500000.00元,总承包单位对上述工程提供协调及施工设施的配合费用45000.00元。
(2)对外围土建工程之指定分包暂定造价RMB500000.00元,总承包单位对上述工程提供协调及施工设施的配合费用10000.00元。
(3)总承包单位对设计及供应电梯工程(工程造价约RMB130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3000.00元。
(4)总承包单位对安装电梯工程(工程造价约RMB20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4000.00元。
(5)总承包单位对设计及供应机电系统工程(工程造价约RMB450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2000.00元。
(6)总承包单位对安装机电系统工程(工程造价约RMB75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4000.00元。
(7)总承包单位对市政配套工程(工程造价约RMB150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3000.00元。
(8)预留人民币1508000.00元作为暂列金额。
(9)总承包单位临时设施费70000.00元。
(10)依招标方安全施工的要求,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增加费10000.00元。
(11)总承包单位环境保护费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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