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贸易壁垒撤除的程度划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及其内容是什么?
(1)优惠贸易安排,是经济一体化较低级和松散的一种形式,是指在实行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国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规定特别的优惠关税。
(2)自由贸易区,通常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各成员国的商品可在区域内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
(3)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并对非同盟国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而结成的同盟。
(4)共同市场,是指关税同盟国家之间完全取消关税与数量限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并实现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力)在域内自由流动。
(5)经济同盟,实行经济同盟的国家不仅实现商品、生产要素在域内的自由流动,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并且制定和执行统一对外的某些共同的经济和社会政策,逐步消除在经济贸易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范围从商品交换扩大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
(6)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在此阶段,域内各国在经济、财政、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政策都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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