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有哪些。
证据能力的规则有:
(1)排除部分传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最佳证据规则和特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3条第一款、第2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的使搬运、中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开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证明力的规则有:
(1)仅凭口从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3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常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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