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处理程序。
(1)对于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发现犯新罪或漏罪的.由执行机关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对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和被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发现有漏罪或又犯新罪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其新罪是监狱捕获罪犯后发现的,由监狱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如果其新罪是公安机关捕获罪犯后发现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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