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4日,江厦县刘家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杨某(女,15岁)头部被袭,气管被割断死于家中。经侦查,收集到下列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但在陈某作出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告诉他陈母因心脏病突发住院,如果陈某作出供述,即释放其回家与母亲团聚,陈某见母心切作出供述;
(2)被害人杨某的父亲说:杨某死后托梦说陈某是凶手。侦查人员没有采纳这一证言;
(3)案发时天降大雪,陈杨两家之间的路上有一双明显的脚印,经查证与陈某的脚印相符,法院根据1、3项证据及其他证据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后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查明真凶,法院宣告陈某无罪。
因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人的想象、推理、臆断、虚构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杨某托梦完全是虚构的东西。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特征,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依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
2011年8月9日上午,钱某到A县公安机关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一个皮包,包内装有现金500元”。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在A县其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2岁)抓获,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审查,张某供述了抢钱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2009年10月份,其与赵某、孙某预谋盗窃,该三人了解到B县王某家经常周末没人,便于某个周末晚上破窗而入准备窃取财物,不料当晚王妻在家睡觉并被惊醒,其便让赵某、孙某继续翻找财物,自己逼问王妻存折密码,因见王妻色美,忽生歹念,其强行奸污了王妻。8月11日,公安机关民警到B县赵某姐姐家找到赵某,并以涉嫌盗窃罪拘传赵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日,公安民警在A县一洗浴中心内找到孙某,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8月12日,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张、赵二人刑事拘留,并决定耿、刘两名民警主办此案。其后,耿、刘两名民警因办理其他案件外出调查取证,于8月15日才对赵某、孙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并查明赵某刚满15周岁,孙某刚满17周岁。8月17日,A县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和孙某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赵某由其姐姐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回家,孙某则由其父亲作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回家。
2007年12月1日,公安消防机构对王某所在的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12月4日,公安消防机构向王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2月14日突降暴雪致使交通中断无法出行。2008年1月14日恢复交通。
王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日期是()。
1997年12月24日,江厦县刘家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杨某(女,15岁)头部被袭,气管被割断死于家中。经侦查,收集到下列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但在陈某作出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告诉他陈母因心脏病突发住院,如果陈某作出供述,即释放其回家与母亲团聚,陈某见母心切作出供述;
(2)被害人杨某的父亲说:杨某死后托梦说陈某是凶手。侦查人员没有采纳这一证言;
(3)案发时天降大雪,陈杨两家之间的路上有一双明显的脚印,经查证与陈某的脚印相符,法院根据1、3项证据及其他证据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后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查明真凶,法院宣告陈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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