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在追究行政责任过程中,应遵循下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人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所谓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有效地防止追究行政责任的任意性,真正实现法治行政。
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一致的原则。该原则要求适用于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责任能力等相一致,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适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追究违法行为者的行政责任,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权益给予适当的补救,惩罚违法行为者,以达到教育的目的。欲达此目的,必须严格遵守该原则。
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对行政违法者的惩罚,其最终或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对受损害的权益予以补救,以恢复法制社会的正常秩序。一定程度的惩罚是必要的,而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责任者或其他公民和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责或义务。所以,在确认和追究违法行政责任时,对责任种类、方式和强度等的选择,都应体现补救、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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