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在要约到达乙公司后,由于甲公司认为要约还未到达乙公司,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但乙公司工作人员小李收到该函件后忘记交给总经理。第三天乙公司的总经理发函给甲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未能缔约,双方缔约不成功的原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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