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199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199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199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不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该案以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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