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未结婚生下儿子丙,丙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下列说法正确是()
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甲,60岁,早年丧妻,于1994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24岁,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单位的宿舍独自生活。1997年5月,乙与丙结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车祸死亡,得到赔偿金30000元,没有说明具体的项目,除去丧葬费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领取。此时,丙已有8个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达成一致,家中的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留给胎儿,暂由甲保管。但对赔偿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领工资等未作处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领取了乙名下工资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现在丙母女与甲夫妇因都要多分遗产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当按照()原则处理。甲,60岁,早年丧妻,于1994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24岁,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单位的宿舍独自生活。1997年5月,乙与丙结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车祸死亡,得到赔偿金30000元,没有说明具体的项目,除去丧葬费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领取。此时,丙已有8个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达成一致,家中的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留给胎儿,暂由甲保管。但对赔偿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领工资等未作处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领取了乙名下工资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现在丙母女与甲夫妇因都要多分遗产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甲,60岁,早年丧妻,于1994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24岁,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单位的宿舍独自生活。1997年5月,乙与丙结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车祸死亡,得到赔偿金30000元,没有说明具体的项目,除去丧葬费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领取。此时,丙已有8个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达成一致,家中的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留给胎儿,暂由甲保管。但对赔偿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领工资等未作处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领取了乙名下工资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现在丙母女与甲夫妇因都要多分遗产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去世后的赔偿金为()。甲,60岁,早年丧妻,于1994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24岁,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单位的宿舍独自生活。1997年5月,乙与丙结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车祸死亡,得到赔偿金30000元,没有说明具体的项目,除去丧葬费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领取。此时,丙已有8个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达成一致,家中的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留给胎儿,暂由甲保管。但对赔偿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领工资等未作处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领取了乙名下工资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现在丙母女与甲夫妇因都要多分遗产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胎儿出生时已经死亡了,那么一般有()。甲,60岁,早年丧妻,于1994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24岁,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单位的宿舍独自生活。1997年5月,乙与丙结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车祸死亡,得到赔偿金30000元,没有说明具体的项目,除去丧葬费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领取。此时,丙已有8个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达成一致,家中的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留给胎儿,暂由甲保管。但对赔偿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领工资等未作处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领取了乙名下工资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现在丙母女与甲夫妇因都要多分遗产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现在的妻子在(),可以继承乙的财产。甲,60岁,早年丧妻,于1994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24岁,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单位的宿舍独自生活。1997年5月,乙与丙结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车祸死亡,得到赔偿金30000元,没有说明具体的项目,除去丧葬费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领取。此时,丙已有8个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达成一致,家中的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留给胎儿,暂由甲保管。但对赔偿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领工资等未作处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领取了乙名下工资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现在丙母女与甲夫妇因都要多分遗产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甲的妻子也是再婚,有个女儿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