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ABC三项,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也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而利害关系人可能为案外人。所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中,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确认的,有两种救济手段:①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②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