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选举权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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