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014年10月从甲生产企业购进一批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当月外贸企业将这批化妆品全部出口,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8万元。已知化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15%,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万元。
甲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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