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质物返还与质权消灭的法律规定。
答:(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出质人也可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
(4)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7)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灭。
答:(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出质人也可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
(4)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7)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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