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工程师赵钱孙于2002 年4月5日开始,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自筹资金,研制用于电冰箱的一种新型电子控温器,2002年5月20日,赵钱孙先生初步形成了谊电子控温器的技术构思和实施方案。2002年7月,赵钱孙工程师又完成了电子控温器的样机,并将样机送电冰箱厂测试。经电冰箱厂测试的结果表明谊电子控温器基本达到了技术效果。 2002年9月,赵钱孙工程师主动向其所属研究所的领导汇报并演示了自己的电子控温器,同时建议研究所组织生产该电子控温器,批量投放市场。2002年12月,该研究所决定将该项电子控温器申请专利,由赵钱孙工程师与该所专利代理人李某共同起草专利申请文件,将赵钱孙工程师列为发明人。2003年3月5日,该研究所以该项电子控温器发明技术方案正式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赵钱孙工程师得知此消息后,立即与研究所领导进行联系,并说明该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是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应该是自己;而研究所领导认为赵钱孙是本所职工,其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应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由此引发纠纷。 请问;赵钱孙工程师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为什么?
[答案]赵钱孙工程师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嚣的技术方案是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赵钱孙工程师是该实用新型的发明人,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是:判断发明人所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有两个标准:一是发明人所完成的技术方案是执行本单住工作任务的结果;二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这两个标准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其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赵钱孙工程师虽然是研究所的职工,但赵先生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既不是该研究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也完全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以赵钱孙工程师完成的这项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不是职务发明创造,而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答案]赵钱孙工程师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嚣的技术方案是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赵钱孙工程师是该实用新型的发明人,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是:判断发明人所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有两个标准:一是发明人所完成的技术方案是执行本单住工作任务的结果;二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这两个标准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其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赵钱孙工程师虽然是研究所的职工,但赵先生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既不是该研究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也完全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以赵钱孙工程师完成的这项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不是职务发明创造,而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1993年5月,某学者调查了1973年4月至1993年4月期间,该地区10000名车辆驾驶人员的事故伤害情况,共死亡200人,重伤100人。并发现视力较差可增加伤害事故的发生率,OR值为1.45(0.9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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