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可见,补充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等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因此,贷款经办人在填写或录入非格式条款信息,或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时,应当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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