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法几项主要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按照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依据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意味着,为了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即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的利用,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5)民族自决原则
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原则基本内涵是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即非殖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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