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一个项目,已知甲的投资额比乙、丙二人的投资额之和高20%,丙的投资额是丁的60%,总投资额比项目的资金需求高1/3。后来丁因故临时撤资,剩下三人的投资额之和比项目的资金需求低1/12。则乙的投资额是项目资金需求的( )
设资金需求为12,由“总投资额比项目的资金需求高1/3”可知,四人投资额为12×(1+1/3)=16。由“丁撤资后,剩下三人的投资额之和比项目的资金需求低1/12”可知,资金减少了12×(1/3+1/12)=5。由“丙的投资额是丁的60%”可知,丙的投资额为5×60%=3,则甲、乙、丙三人的投资额为16-5=11。由“甲的投资额比乙、丙二人的投资额之和高20%”可知,甲的投资额与乙、丙二人投资额之和的比例为(1+20%):1=6:5,则乙、丙二人的投资额之和为11÷(6+5)×5=5。因此,乙的投资额为5-3=2,占项目资金需求的2/12=1/6。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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