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文章与历史事实不符,在没有经过认真考证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毫无根据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怀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贬低“狼牙山五壮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洪振快的行为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洪振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原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上述案例被告侵犯的是革命先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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