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15岁,无业。 赵某与张XX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XX。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XX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XX手持尖刀闯人张XX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XX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XX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XX、TXX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XX被赵某开枪打死,TXX被韩XX用刀刺伤。韩XX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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