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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 】依法宣告其破产。

单选题
2022-06-01 19:17
A、省联社
B、人民银行
C、人民法院
D、银行业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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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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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银行监管当局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依法宣告其破产。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由()依法宣告破产。
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 】依法宣告其破产。
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可以依法宣告其破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首先应清偿公司债务。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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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是(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不能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
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
甲乙丙丁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然未偿还。对3债务,下列正确(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其效力不及于企业法人在外国的财产;但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我国的财产的,根据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 的财产。
破产是基于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客观经济状态所适用的、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程序。其特征主要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两年后,甲、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有2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至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时仍未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同意,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的款项不包括()。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债务人财产的是()。
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债务人财产的是( )。
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甲债权人由于长江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于是对长江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长江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甲债权人由于大同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于是对大同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大同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甲乙丙丁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然未偿还。对3债务,下列正确( )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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