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行使附随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向第三方的追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所取得的原属被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与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双重赔偿。
无论保险标的遭受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偿,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但是,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除取得代位求偿权外,还有权取得残存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除非保险人主动放弃这一权利。保险人如只是赔付部分损失,则不能取得残存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从第三人处索回的金额超过保险赔偿,超出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但是,保险人如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残余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即使大于保险赔偿,亦归保险人所有。
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取得在其赔付的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付的权利,即代位求偿权。
下列哪一条不属于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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