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成公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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