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第二,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原则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学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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