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欲合伙经营一个花店。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为花店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的 经营管理,乙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根据以上案情,请问,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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