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家洗衣服时不慎将一张银行汇票毁损。由于该汇票是姚某质押给王某的,于 是王某急忙告知姚某该事情,并让其协助 防范。姚某得知此事后,立即以申请人的 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 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在家里毁 损而非丢失,所以人民法院将申报权利的 期间定为30日,并于受理后的3日后向银 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不到1个月,人民法院决定由公示催告阶段的独任审判员赵某独任审理,作出除权判决,终结了公示催告程序。问题:本案件在程序上的错误有哪些?
(1)姚桌不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即权利质押须转移权利凭证的占有,姚某将银行汇票质押给债权人王某,则该汇票的持有人为其债权人而不是姚某本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所以,姚某不是汇票的最后持有人,无权中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于受理后的3日以后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除通知中请人以外,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3)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限定为30日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4)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是错误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如果申请人朱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本案由独任审判员作出除权判决是错误的。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姚桌不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即权利质押须转移权利凭证的占有,姚某将银行汇票质押给债权人王某,则该汇票的持有人为其债权人而不是姚某本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所以,姚某不是汇票的最后持有人,无权中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于受理后的3日以后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除通知中请人以外,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3)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限定为30日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4)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是错误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如果申请人朱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本案由独任审判员作出除权判决是错误的。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某银行签发一张汇票,以另一家银行为受票人,则这张汇票是( )
2009年3月1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2009年9月11日,甲公司的开户银行P银行为该汇票承兑。2009年6月30日,乙公司从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9月30日持该汇票到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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