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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甲于2001年2月创作完成一部小说,4月与出版社协商出版事宜,5月出版社同意出版,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甲取得该小说著作权的时间应是()。

单选题
2022-06-09 14:47
A、7月
B、5月
C、4月
D、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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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标签: 大学试题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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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废名出版的第一部短篇小说集是( )。
作家甲于2001年2月创作完成一部小说,4月与出版社协商出版事宜,5月出版社同意出版,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甲取得该小说著作权的时间应是()。
李某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交某出版社出版。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某大学历史系教师甲收藏了一部名人传记,该作品的作者不详。乙出版社与甲协商出版该名人传记。关于该传记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在创作武侠小说《神腿》的过程中,乙提供了辅助活动。小说创作完成后,由出版社丙出版。该书的著作权应归属于()
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 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 合同签订后十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眷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了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 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00千字),印数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4612元,少了738元。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作者Y创作的长篇小说《海啸》出版后,画家F写信给Y,称其欲将小说改编成连环画交付出版,请求Y授权。不久,Y回信表示同意。F在改编中为了“抓住读者眼球”,对小说内容作了很大改动:把作为主要人物之一的女英雄、土改工作组组长张梅改写成一个时常卖弄色相的轻佻女子,对其他情节和人物也作了有违原作意思的调整、改动。2000年,全部稿件完成,F未与Y联系就将之投到专门出版美术图书的H出版社,并应H出版社要求随稿件附上了Y同意授权的信件。H出版社进行三级审稿后与F签订了出版合同。在出版过程中,H出版社曾对稿件的文字表述方式和画面作少量修改,并得到F的认可。2001年9月,连环画《海啸》出版,其封面和扉页应F的要求标明“本书根据Y的同名长篇小说改编,F改编”。不久,H出版社因看好《海啸》的市场走势,打算利用连环画中的一些画面配上故事朗诵和背景音乐制作成VCD音像读物出版。为能与背景音乐和画面展现时间相匹配,拟将连环画中过于简短的叙述文字换成小说原文。H出版社在与F结算其应得的稿酬时向他完整地谈了这一设想,并说明与朗诵者和背景音乐著作权人均已经达成协议,只需F同意授权就可以开始制作。F表示完全同意H出版社的做法,并与其签订了合同。H出版社以“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为由向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于2002年4月出版发行其自行制作的VCD音像读物《海啸》。光盘表面和外包装上,只印有与连环画面封所用字体相同的“海啸”“H出版社出版”及作者、责任编辑、版号、定价项,其中定价和责任编辑姓名都与连环画不同,Y和F则分别作为小说作者和绘画作者署名。H出版社一直未与Y本人联系。Y直到2002年7月在书店购得连环画《海啸》和VCD音像读物《海啸》后才知道自己的作品已经被改编出版。他阅读后对H出版社和F的做法非常不满,遂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为什么问题一中所述H出版社的某项或某几项行为侵犯了Y的著作权?请分别简要说明理由(示例:×项是因为……)。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凡要求作选择回答的问题,应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写在答题卡上的相应括号内。把错项选入,该问题不得分;正确项少选,按所选的正确项数量得分。凡要求作陈述回答的问题,请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的相应区域。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每个问题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保留2位。)(本题20分)2013年10月,《老年保健手册》的作者杨清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杨清授予甲出版社在国内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老年保健手册》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期限10年。甲出版社向杨清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4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2%,计付方式均按国家规定。甲出版社在《老年保健手册》出版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稿酬;如该书重印,也按此时间支付稿酬。甲出版社于2014年4月出版了《老年保健手册》。该书为32开本,每个页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其中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87行;出版前言2面,末尾空白16行;目录2面,末尾空白18行。版本记录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308千字,2014年4月第1版,2014年4月第1次印刷,印数5200册,定价26元。2014年6月,甲出版社向杨清邮汇了稿酬,并附言说明税前稿酬总额为13619.20元,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525元后,实付12094.20元。杨清没有异议。《老年保健手册》很受读者欢迎。甲出版社在2015年5月第二次印刷该书3000册,还将其制成电子书于2015年6月底开始在互联网上供用户有偿下载。2015年10月,甲出版社把第二次印刷的印数稿酬邮汇杨清。但是,杨清拒绝收取,并于2015年12月将甲出版社告上法庭。杨清诉称:出版合同约定”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但甲出版社重印《老年保健手册》时没有支付基本稿酬,并且拖延支付印数稿酬的时间,构成违约;第一次应付稿酬13798.40元,而甲出版社少付了,当时因涉及金额不多,故未表示异议,但现在要求甲出版社补足;甲出版社未经作者授权而在网上发行电子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图书重印时只需支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的做法无错。第二,按照国家规定,图书重印时支付稿酬的时间为重印后的6个月内,甲出版社的付酬时间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构成违约。第三,第一次的稿酬,实际上甲出版社已经多付了,因这是出版社经办人员疏忽所致,就不要求杨清返还了。第四,杨清已经把《老年保健手册》的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那么,出版社就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发行该书的网络电子版,这不构成侵权。问题一: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一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二: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二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第一次应该向杨清支付的税前稿酬究竟是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问题四: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四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为什么?
已故名人L的后裔W,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创作了《L的儿女们》。S出版社于1999年1月出版了该书,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研究L生平及其家庭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 2001年5月,某大学教师Z找到H出版社,称自己创作了一部分析研究L的家庭教育思想和方式的书稿,名为《L教子有方》,拟委托H出版社出版。H出版社分析了《L的儿女们》出版后的社会反响,认为该类图书仍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在进行三级审稿后同意接受出版。Z在出版合同中承诺,如果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由其承担全部责任。2002年4月H出版社出版发行《L教子有方》。但是,经读者反映和专家检查对比,证实《L教子有方》全书有十分之一的篇幅约2万多字抄自《L的儿女们》。 侵犯他人著作权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具体案例中,依法按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程度和后果等认定侵权人须承担的责任。请根据这一法律原则回答下列问题。 (1)Z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2)Z是否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3)Z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张某要求出版《数码相机指南》是否确与哪些相机生产公司无关?为什么?
请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本题10分)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问题一: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为什么?答:问题二:张某是否可以成为《数码相机指南》的著作权人?为什么?答:问题三:张某要求出版《数码相机指南》,是否确与那些相机生产公司无关?为什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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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甲出版社经A同意,将其创作的散文《残雪》收入《A某文集》并出版发行,1950年7月,A某去世。2001年9月乙出版社出版了《XX散文汇编》,其中有A某这篇散文,则乙出版社()。
1929年,废名出版的第一部短篇小说集是()。

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
合同签订后10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誊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
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88千字),印数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4612元,少了738元。
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的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

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合同签订后十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眷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了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00千字),印数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4612元,少了738元。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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