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明刑弼教”,其义等同于“德主刑辅”,它强调道德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主导性地位
B、“明刑弼教”理论的提出,意味着对西汉以来“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的革命性颠覆
C、宋代以后思想家对“明刑弼教”理论的阐释,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D、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A项,明刑弼教提升了刑的地位与“德主刑辅”不同。“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B项,“明刑弼教”理论的提出是对西汉以来“德主刑辅”法律指导思想的超越和发展,但由于它们都是服务于封建法制,所以不能说是革命性颠覆误。
CD两项,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他又从“礼律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的是,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看来这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律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一个新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深刻影响。在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