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内容?
《专利法》于1992年修改后,为了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8月25日又通过对专利法的修改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取消了专利权依单位所有制的不同分为“持有”和“所有”的规定,一律改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无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在专利权人享有的排他权中增加“许诺销售权”;对善意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由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责任。对侵权赔偿额,规定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此外,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
第三,将司法最终裁决权交给法院。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各种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专利局关于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这可以部分补救实用新型专利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不足。
第四,使专利法与国际条约相协调,对专利法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作了修改。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